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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时间:2023-06-27 11:58:36 来源: 点击:9409次

某些工作,由于环境、工作压力等因素,容易导致从业人员患上职业病。那么什么是职业病呢?我国职业病有哪些分类?哪些病属于职业病?职业病的医治有没有补贴优惠呢?关于这些问题,下文将为您详细介绍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为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等引起的疾病。目前我国《职业病目录》将职业病分为10大类132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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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最新)
那么,究竟哪些病算职业病呢?目前我国《职业病目录》明确规定的职业病有以下10大类132种:
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一)尘肺病
1.矽肺
2.煤工尘肺
3.石墨尘肺
4.碳黑尘肺
5.石棉肺
6.滑石尘肺
7.水泥尘肺
8.云母尘肺
9.陶工尘肺
10.铝尘肺
11.电焊工尘肺
12.铸工尘肺
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
(二)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1.过敏性肺炎
2.棉尘病
3.哮喘
4.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
5.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6.硬金属肺病
二、职业性皮肤病
1.接触性皮炎
2.光接触性皮炎
3.电光性皮炎
4.黑变病
5.痤疮
6.溃疡
7.化学性皮肤灼伤
8.白斑
9.根据《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三、职业性眼病
1.化学性眼部灼伤
2.电光性眼炎
3.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四、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1.噪声聋
2.铬鼻病
3.牙酸蚀病
4.爆震聋
五、职业性化学中毒
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
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5.铍病
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
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11.铀及其化合物中毒
12.砷化氢中毒
13.氯气中毒
14.二氧化硫中毒
15.光气中毒
16.氨中毒
17.偏二甲基肼中毒
18.氮氧化合物中毒
19.一氧化碳中毒
20.二硫化碳中毒
21.硫化氢中毒
2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
23.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
24.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
25.四乙基铅中毒
26.有机锡中毒
27.羰基镍中毒
28.苯中毒
29.甲苯中毒
30.二甲苯中毒
31.正己烷中毒
32.汽油中毒
33.一甲胺中毒
3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
35.二氯乙烷中毒
36.四氯化碳中毒
37.氯乙烯中毒
38.三氯乙烯中毒
39.氯丙烯中毒
40.氯丁二烯中毒
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
42.三硝基甲苯中毒
43.甲醇中毒
44.酚中毒
45.五氯酚(钠)中毒
46.甲醛中毒
47.硫酸二甲酯中毒
48.丙烯酰胺中毒
49.二甲基甲酰胺中毒
50.有机磷中毒
51.氨基甲酸酯类中毒
52.杀虫脒中毒
53.溴甲烷中毒
54.拟除虫菊酯类中毒
55.铟及其化合物中毒
56.溴丙烷中毒
57.碘甲烷中毒
58.氯乙酸中毒
59.环氧乙烷中毒
60.上述条目未提及的与职业有害因素接触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的其他化学中毒

六、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1.中暑
2.减压病
3.高原病
4.航空病
5.手臂振动病
6.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
7.冻伤
七、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4.内照射放射病
5.放射性皮肤疾病
6.放射性肿瘤(含矿工高氡暴露所致肺癌)
7.放射性骨损伤
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
9.放射性性腺疾病
10.放射复合伤
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八、职业性传染病
1.炭疽
2.森林脑炎
3.布鲁氏菌病
4.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
5.莱姆病
九、职业性肿瘤
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
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
3.苯所致白血病
4.氯甲醚、双氯甲醚所致肺癌
5.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肤癌
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
7.焦炉逸散物所致肺癌
8.六价铬化合物所致肺癌
9.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
10.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
11.β-萘胺所致膀胱癌
十、其他职业病
1.金属烟热
2.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
3.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限于刮研作业人员)
职业病病人待遇有哪些?

一、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 获得职业卫生培训教育;
2. 获得职业卫生防护;
3. 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服务;
4. 知情权:危害、危害后果、防护条件;
5. 要求改善工作条件;
6. 拒绝强令违章操作、冒险作业;
7. 批评、检举、控告;
8. 参与民主管理;
9. 享受规定的工伤待遇;
10. 要求并获得健康损害赔偿。
二、疑似职业病人保障
1.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意思职业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通知用人单位;
2. 用人单位及时安排诊断;
3. 诊断期间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4. 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职业病人保障
1. 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2. 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3.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4.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获得民事赔偿;
5.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有关的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四、工作单位变更保障
1. 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2.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3.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解除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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