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放射卫生服务机构
3.1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情况监督检查
3.1.1检查方法
3.1.1.1现场查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批准证书,是否取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查阅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中子治疗装置、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等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评价报告,是否由取得卫生部批准的甲级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查阅其他放射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评价报告,是否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乙级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查阅放射卫生防护性能检测报告、个人剂量监测报告,是否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
3.1.1.2现场查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批准证书,是否按规定进行变更与延续。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机构地址(路名、路牌)发生改变的,是否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变更其他核准项目的,是否重新申请资质审定;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4年,是否在规定期限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3.1.2结果判定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项目,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卫生部《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第三条“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判定。
3.1.3违法行为处理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规定: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3.2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服务范围情况监督检查
3.2.1检查方法
现场查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服务范围,是否超出资质认可范围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
查阅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表)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书(表)、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性能报告、个人剂量监测报告,核对开展的项目是否在卫生部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资质范围内。
3.2.2结果判定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项目,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卫生部《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第三条“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判定。
3.2.3违法行为处理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第八十一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法规定,超出资质认可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规定,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3.3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履行法定职责情况监督检查
3.3.1检查方法
现场查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履行法定职责情况,是否履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法定职责。
开展个人剂量监测工作的技术服务机构,是否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监测结果;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跨地域开展相应工作,是否向服务单位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跨地域开展个人剂量监测服务的,监测结果是否报服务单位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是否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非法转让等。
3.3.2结果判定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卫生部《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判定。
3.3.3违法行为处理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法定职责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3.4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文书情况监督检查
3.4.1检查方法
现场查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书情况,是否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3.4.2结果判定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九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卫生部《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第三条判定。
3.4.3违法行为处理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法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3.5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和能力和监督检查
3.5.1 检查方法
现场检查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资格、岗位设置、办公场所、工作场所、人员条件、仪器设备等方面条件是否发生变化;仪器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定期计量检定;质量管理控制体系是否正常运行,运行记录是否完整等。
3.5.2结果判定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以及各省资质管理规定判定。
3.5.3违法行为处理
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整改。
3.6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情况监督检查
3.6.1检查方法
现场查看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是否取得《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
3.6.2结果判定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四条款、《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判定。
3.6.3违法行为处理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3.7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服务范围情况监督检查
3.7.1检查方法
现场查看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服务范围,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职业健康监护总结报告书、职业健康检查表等资料,是否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健康检查。
3.7.2结果判定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判定。
3.7.3违法行为处理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法规定,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8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履行法定职责情况监督检查
3.8.1检查方法
现场查看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履行法定职责情况,是否不履行职业健康检查的法定职责;是否遵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2011),体检表和体检报告编制是否规范,体检项目是否齐全等情况。
3.8.2结果判定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判定。
3.8.3违法行为处理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职业健康检查的法定职责,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9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文书情况监督检查
3.9.1检查方法
现场查看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文书情况,是否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3.9.2结果判定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3.9.3违法行为处理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0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情况监督检查
3.10.1检查方法
现场查看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是否取得《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
3.10.2结果判定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条款、《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判定。
3.10.3违法行为处理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从事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3.11对职业病诊断机构服务范围情况监督检查
3.11.1检查方法
现场查看职业病诊断机构服务范围,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及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是否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
3.11.2结果判定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条款、《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判定。
3.11.3违法行为处理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2对职业病诊断机构履行法定职责情况监督检查
3.12.1检查方法
现场查看职业病诊断机构履行法定职责情况,是否不履行职业病诊断的法定职责,是否遵守放射性职业病诊断标准等。
3.12.2结果判定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条款、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判定。
3.12.3违法行为处理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业病诊断的职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3对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文书情况监督检查
3.13.1检查方法
现场查看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文书情况,是否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3.13.2结果判定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条款、《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判定。
3.13.3违法行为处理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部分 其他
4.1对职业病鉴定委员会工作情况监督检查
4.1.1检查方法
现场查看职业病鉴定委员会工作档案和记录,职业病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是否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诊断鉴定。
4.1.2结果判定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判定。
4.1.3违法行为处理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4.2对医疗卫生机构职业病报告情况监督检查
4.2.1检查方法
现场查看职业病报告记录,医疗卫生机构发现放射性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放射性职业病病人时,是否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2.2结果判定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一条、《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判定。
4.2.3违法行为处理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4.3对卫生行政部门职业病统计报告情况监督检查
4.3.1检查方法
现场查看卫生行政部门职业病统计报告记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放射性职业病统计报告的管理工作,是否按照规定上报。
4.3.2结果判定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判定。
4.3.3违法行为处理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的,由上一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附注:本规程放射性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监督检查部分具体内容可参照“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指引”执行)